"广州一址多照" 相关信息
据《广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中,“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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