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 相关信息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1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市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市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实际划转征收项目的范围和实际未作划转项目的原因,以及征收机关和征收程序等相关内容的安排与设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划转范围(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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