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申报" 相关信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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