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知产
一
东莞嘉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3006号
违法依据
东莞嘉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东莞嘉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之后签订的《项目申报服务合同》中共有2份涉及了专利申报代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如下:1.深圳市正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12件,代理费共计24000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2.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代理费共计20000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将收取的上述44000元专利代理费中共计3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北京国坤专利代理事务所,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给予罚款22000元(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共计罚没款320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3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3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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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3005号
违法依据
1.对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伟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邓国伟提供的《保证书》各1份,证明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虽然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但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2.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和荣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31份,证明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省局调查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的情况报告》1份,证明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并有效履行代理合同13份,合同总金额53200元,违法所得18450元。
违法事实
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准经营范围中虽有“专利代理”项目,但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分别与东莞市和荣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签订31份《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其中13份为有效合同,并为上述13家公司和个人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合同金额53200元,扣除专利申请费34750元,违法所得18450元。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鉴于东莞市拓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蓝天行动”时主动自查自纠,并查找出31份非法专利代理合同备查;在执法人员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当日即停止所有非法专利代理业务,并联系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部分专利代理业务,签订代理合同;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补充证据材料;为彻底消除非法专利代理隐患,注册新的公司,新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专利代理业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7项的裁量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
1845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84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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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3004号
违法依据
1.《营业执照》,证明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 2.《调查笔录》,证明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3.《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证明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4.当事人提供的下载于中国专利网的材料,证明当事人与海南罗隆五金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ZF11708)合同实际并未履行。5.当事人提供的下载于中国专利网的材料,证明涉案专利代理费用支出等。
违法事实
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且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提取《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3份,其中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分别与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F2106)、东莞市凡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ZF2083)签订的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附收款收据,收据盖章落款为“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盖章落款为“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两张收据总额为3600元,扣除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150元,实际所得共计3450元;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海南罗隆五金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ZF11708)合同无甲方盖章、签字,无提供收款收据,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中国专利网截屏资料显示没有以海南罗隆五金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申请的相关专利申请信息,证明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东莞市中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附件2第四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
759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34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8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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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3003号
违法依据
1.《营业执照》,证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 2.《调查笔录》,证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3.《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证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专利代理业务。4.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合同编号KY并未履行。 5.当事人提供的下载于中国专利网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专利代理费用支出等。
违法事实
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且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提取《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3份,其中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与东莞市小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KY1702219)、东莞市尚彩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编号:KY1702260)签订的合同附收款收据,收据盖章落款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盖章落款均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张收据总额为3400元,扣除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150元,实际所得共计3250元;合同编号KY没有甲方签名、盖章,无提供收款收据,经合同甲方确认该合同并未签订。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7条。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
715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32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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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3002号
违法依据
1.《营业执照》,证明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 2.《调查笔录》,证明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3.专利申请宣传单张及网页信息,证明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4. 当事人笔录及提供的销毁宣传单张、整改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事实
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且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网页有专利申请信息以及现场有纸质专利申请宣传单张。根据案件当事人笔录及证据材料显示,2013年以来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只是在网站发布专利代理信息及印制纸质宣传资料,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签订专利代理合同,没有发生实质性的非法专利代理行为,事后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纠正,已更改网页宣传用词及销毁50册宣传单张,并提供了相应的网页更改截图复印件、销毁照片、证明等整改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鉴于2013年以来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只是在网站发布专利代理信息及印制纸质宣传资料,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签订专利代理合同,没有发生实质性的非法专利代理行为,事后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纠正,已更改网页宣传用词及销毁50册宣传单张,并提供了相应的网页更改截图复印件、销毁照片、证明等整改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其他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1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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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案
决定文书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粤市监罚字〔2020〕3001号
违法依据
1.《营业执照》,证明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2.《调查笔录》,证明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3.《专利申请委托合同》,证明 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4. 《说明书》,证明编号TJZL001127、TJZL001091两份合同未经合同甲方确认,因此合同没有甲方签名、没有签署日期,属于无效合同。5.《东莞市荣能燃料油有限公司证明书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编号TJZL001018合同签署日期为2012年9月6日。6.《说明书》,证明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之后已停止运营,仅作为保存客户商标资料使用而一直未注销。
违法事实
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且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的75份《专利申请委托合同》,其中合同编号TJZL001018、TJZL001127、TJZL001091三份合同没有签署日期。根据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甲方东莞市荣能燃料油有限公司证明书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编号TJZL001018合同签署日期为2012年9月6日;根据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说明书显示编号TJZL001127、TJZL001091两份合同未经合同甲方确认,因此合同没有甲方签名、没有签署日期,属于无效合同。综上所述,在现场提取的75份合同中,除去两份无效合同,其余73份合同的签署日期都在2015年12月7日之前,距今已经超过二年时间;根据4月15日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笔录及其于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显示东莞市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之后已停止运营,仅作为保存客户商标资料使用而一直未注销,可视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
处罚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处罚内容
其他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1
执法主体名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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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QA:Q1:如何验证代理记账服务商的资质?    A1:您可以检查服务提供商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同时,您还可以询问其服务客户以评估其服务质量。
Q2:代理记账是否意味着企业根本无法控制财务?    A2:不是。企业仍然需要对自己的财务负责,记账只是为了帮助企业处理日常的财务会计和税务申报工作。企业应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并与记账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
Q3:是否需要公布实收资本的变化?    A3:是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实收资本的变更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披露。
Q4:企业能否以未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为实收资本?    A4:企业使用无形资产作为实收资本,需要进行合法的资产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并符合国家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无形资产,不得作为实收资本。
Q5:企业如何公布实收资本信息?    A5: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中公布实收资本的相关信息。宣传内容包括实收资本的金额、支付时间、投资方式等,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